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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京财综〔2022〕153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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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京财综〔2022〕1537号 市级各部门、各区财政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2〕51号)的工作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编制通用指导性目录。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决算管理,强化指导性目录的约束力,与《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结构保持一致,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在政府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四、《目录》将嵌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应用于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其中,市级各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在《目录》范围内修订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不得设置三级以下目录,并于2022年9月15日前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各区不再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五、《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请市级各部门和各区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北京市财政局 2022年8月4日 附件:北京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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