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公司办理业务 ·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 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 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委托人与代理记账公司订立合同并明确下列内容 · 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 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 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 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 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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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义务 · 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 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 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 及时更正、补充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代理记账公司义务 ·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 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 拒绝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的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行为 · 解释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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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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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申请代理记账资格条件 · 依法设立的企业 ·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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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 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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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